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第三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实施。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我市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包括地下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市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共有局属单位6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个,局属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事业单位4个。行政单位是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是: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属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事业单位分别是:贺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贺州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贺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与监测中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本级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与标准科、综合与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固废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共9个职能科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人员编制总数为63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事业编制44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控制数2人,事业工勤人员6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51人,其中行政在职10人,事业在职41人(含聘用人员控制数),离退休人员21人(其中享受离休待遇0人)。编外在职实有人数25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11人,工勤人员2人,财政供给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12人,其中行政编制在职人员10人,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享受离休待遇0人)。编外在职实有人数16人。
(二)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20人,事业工勤编制人员2人,财政供给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18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在职人员17人,离退休人员4人(其中享受离休待遇0人)。
(三)贺州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事业编制6人,事业工勤编制人员1人,财政供给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7人。
(四)贺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事业编制6人,财政供给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6人。
(五)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与监测中心事业编制12人,事业工勤编制人员5人,财政供给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8人。
(六)贺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独立核算)
第二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详见附件)
一、202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二、2022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公开表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二)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22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839.03万元,同比减少364.498万元,下降16.55%,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539.03万元,同比减少664.49万元,下降30.16 %。其中:本级经费拨款1539.03万元,同比减少664.49万元,下降30.16 %;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合理调整收入,严格控制财政预算拨款。
2.政府性基金拨款300万元,同比增加300万元,增长100 %;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世行贷款项目国内资金部分。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839.03万元,同比减少364.498万元,下降16.55%,其中: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六类: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4.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42%,同比增加68.715万元,增长79.83%。
(3)卫生健康支出72.4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94%,同比增加10.2358万元,增长14.13%。
(4)节能环保支出1264.3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7.12%,同比减少256.2851万元,下降20.77%。
(5)城乡社区支出3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6.32%,同比减少200万元,下降40%。
(6)住房保障支出77.4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21%,同比增加12.8363万元,下降16.59%。
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949.0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1.61%,同比减少54.50万元,下降5.43%。
项目支出89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8.39%,同比减少310万元,下降25.84%。
二、2022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2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39.03万元,同比减少364.498万元,下降16.55%。其中:基本支出949.03万元,同比减少54.50万元,下降5.43%;项目支出590万元,同比减少610万元,下降50.84%。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按一般预算支出表的项级科目逐项说明)
1.行政运行540.63万元,同比减少131.6727万元,下降19.59 %。减少的原因是严格控制各项预算开支。其中:用于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403.89万元;用于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118.81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维修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3.20万元,同比增加17.1150万元,增长19.89%。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51.60万元,同比增加51.60万元,增长100%。
4.行政单位医疗0.2万元,同比减少26.0242万元,下降99%。
5.事业单位医疗0万元,同比增加9.0398万元,下降100%。
6.公务员医疗补助72.26万元,同比增加45.2998万元,增长168%。
7.生态环境保护宣传4万元,同比增加4万元,增长100%。
8.环境保护法规、规划及标准5万元,同比增加5万元,增长100%。
9.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118.75万元,同比减少254.4023万元,下降68.18%。
10.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515万元,同比增加350万元,增长212%。
11.大气5万元,同比减少34万元,下降87.18%。
12.水体10万元,同比减少134.2万元,下降93.07%。
13.其他污染防治支出36万元,同比减少61万元,下降62.89%。
14.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0万元,同比减少500万元,下降100%。
15.住房公积金77.40万元,同比增加12.8363万元,增长219.89%.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949.0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12.2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36.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1.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89.69万元,占基本支出总预算83.21%,同比减少49.0312万元,下降5.85%。主要是工资设备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原因。
2.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35.02万元,占基本支出总预算14.23%,同比减少6.47万元,减少4.58 %。主要正常业务开展。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4.32万元,占基本支出总预算2.56%,同比减少1.0032万元,下降4.31 %。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费有所变动。
(三)项目支出
1.突出环境综合整治5万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贺州市2017年度突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任务清单》、《关于印发贺州市2016年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16]8号),2015年起我市成立了贺州市突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机构办公地设在贺州市环保局,抽调各市直机关单位专业人员开展督查工作。从2017年起对市民曝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奖举报。对城区突出环境问题督查,采用各种媒体广告进行环保宣传。加大投入,联合各责任单位,组织抽调相关人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
2.贺州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系统平台升级采购(运维资金)10万元
确保贺州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系统平台正常运行,确保实时数据传输。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3.贺州市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运维费10万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1号)的要求,各市按要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我市要确保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正常运行。
4.龟石水库监测执法管控运维经费3万元
2016年我局通过争取中央资金新购置执法艇一辆,用于龟石水库环境执法监督监测,需每年支付执法监督监测经费及执法艇运维经费。用以确保市级饮用水水源地龟石水库环境生态达标,依法进行监督监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专项工作经费5万元
根据《贺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与公、检、法之间环境执法的配合,不断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高办理环境案件效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6.项目验收评审经费5万元
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6号、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办发〔2020〕31号)。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内容:由我局承接的各建设项目、规划项目竣工验收产生的审计、审查、评审等工作经费。2022年需要开展包括1)环评科规划环评报告技术审查。。2)2019-2021年度自治区资金农整项目验收。3)农整实施方案评审、4)土壤污染场地调查评审、5)土壤污染场地修复实施方案的评审、6)土壤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审。7)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专家评审费用。8)2020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评审,9)其他审计事项等。
7.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3万元
根据职能划分,完成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聘请第三方协助调查相关气候变化数据,达到自治区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绩效。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监管1万元
贺州市固体危险废弃物管理中心属市生态环境局统管二
层机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废物类行政审批工作。
9.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5万元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
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1〕11 号),三定方案,该项工作属于我局日常工作。大气治理工作中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pm2.5)指标列入我市承接自治区绩效考评。
10.环境执法检查及应对突发环境安全事故经费5万元
主要用于开展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参加全区全市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县区开展环境交叉检查等。确保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日常维护和更新。配合开展跨省跨市联合应急演练。应对全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立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2万元
根据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点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将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和监督确认为市财政支出责任。等文件要求,拟对贺州市符合要求的四家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产生相应评估费用,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12.执法业务经费(支出)150万元
确保贺州市环境安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环保业务正常
运转。
13.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要点编制费5万元
聘请第三方对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贺州市生态
环境保护要点进行编制。2020年已完成项目,因当年财力不足无法支付,2022年继续申请经费。
14.贺州市环检系统与安检系统联网防火墙采购项目(运维资金)10万元
确保贺州市环检系统与安检系统联网防火墙系统正常运行正
常,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
15.环境宣传教育经费5万元
该项目主要用于环境宣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完善各
项环境规范,完成公众评议。开展宣讲活动等。处理辖区内环境信访及违法违规案件。确保市县区环保系统职工环保知识宣传和专业技术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
16.贺州市水环境监测业务经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10万元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19】1790号)垂改方案,贺州市环境监测站上收至自治区统管,原监测站所属事权重新分配划分。拟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支付相关费用。
17.环境保护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300万元
支付贺州市环境保护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工程款。
18.世行项目-水环境项目环保子项目300万元
根据可研批复(桂发改外资【2018】98号)、世行贷款协定。按照世行贷款协定第9页,内资占20%,外资占80%。继续上年度项目建设,按实际情况付款。
19.贺州市移动式激光遥感监测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运维资金)10万元
贺州市移动式激光遥感监测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运维资金)含
遥感监测系统设备配件更换、系统运维等费用。
20.城市环境空气网格化(微型站、视频监控)运行维护10万元
我市分别于2019年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10个、2020年建立了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5个、视频监控系统15套,秸秆智能化视频监控16套。现需要对城市环境空气网格化的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其中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3万元/(个·年)、视频监控2万元/(个·年)。
21.城市环境空气网格化管理监测5万元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19】1790号)垂改方案,贺州市环境监测站上收至自治区统管,原监测站所属事权重新分配划分。拟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支付相关费用。
22.乡村振兴工作经费4万元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治区及市级下达绩效任务,明确我局在乡村振兴专责小组中:住保风貌(生态宜居)组成员、易安后扶组成员、乡村建设组成员、生态保护组牵头、资金保障组成员(钟山片区)。同时确保'四个专项‘’、“四进活动”,扶贫驻村等工作顺利开展,申请工作经费。
23.贺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5万元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并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163号)要求,我局主要负责贺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察,周边重点水源监管和指令性监测。配合市政府对贺江及支流进行整治。河长制巡察。生态市生态乡村申报和建设等。该项目主要用于日常监管监测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车辆运行费等。
24.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5万元
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市水利局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已划转我局。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进行监测。
25.环境应急监测车运维经费5万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仪器设备维护费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19〕1790号)申请保障环境应急监测车正常运维经费。具体包括车辆年审、车辆维修、车辆燃油、车辆保险;车载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耗材更换。每年两次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大比武,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全市应急演练。
26.监测服务经费(用于环境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5万元
因地方环境监测事权主要包括环境应急事件环境监测及环境执法监测等,根据与其他地市对比和往年第三方公司询价以及我市近年来的相关业务综合需求考虑。拟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按实际情况支付。
27.贺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5万元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3号),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市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制定实施《贺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贺州市范围内,跨市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则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本办法的有效期视上级政策调整情况再进行修订。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贺州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进行奖励。
2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工作经费2万元
根据《2020年度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已经列入绩效要求,对生态环境部列入索赔线索的案件必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贺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第四项第五点“落实经费保障”要求,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贺州市目前已列入生态环境部两个案件线索,2021年正在调查,计划2022年开展赔偿工作。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损害评估,参照“贵广高铁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项目”评估费。比如广西环科院、华南环科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申请开展工作相关经费。
三、2022年部门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22年预算0万元。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计划。
(二)公务接待费2022年预算4.22万元,同比减少0.78万元,下降15.60%。减少原因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支付费用,开源节流。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2022年预算0万元。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2年预算9万元,同比减少7万元,下降43.75%,减少原因是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支付费用,厉行节约。
四、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如本部门无预算,可参照如下说明)
2022年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00万元,同比增加300万元,增长100%,主要是世行贷款项目国内资金部分。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本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136.74万元,较2021年预算减少4.75万元,下降3.36%。主要用于确实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严格控制开支,厉行节约。
(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 万元,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货物类0万元,服务类20 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100 %;分散采购预算0 万元(含货物类0 万元,工程类0 万元,服务类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0 %。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目前,本办公用房面积共0平方米;共有机动车6辆,价值0万元,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万元至200万元大型设备0 台,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2022年,预算安排新建办公用房0平方米,新建预算0万元 ;预算安排购置大型设备0台,购置预算0万元;预算安排购置机动车0辆,购置预算0万元。
四、关于2022年项目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2年,本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28个,涉及公共财政预算拨款590万元,政府基金项目300万元;纳入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0个,涉及公共财政预算拨0万元。
(一)世行项目-水环境项目环保子项目300万元
1、年度绩效目标
按照进度分期开展世行项目,完成政府采购,完成合同签订,完成内资部分资金拨付。
2、中期绩效目标
完成世行项目建设,提升贺州市环境质量,未来五年内无需重复建设。
3、产出指标
1)产出数量
新增水质自动站4座。
2)产出质量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标准,采购仪器设备符合行业标准。
3)产出时效
2022年度按进度按计划稳步进行。
4)产出成本
完成各项开支。
4、效益指标
1)社会效益
通过世行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数据,促进环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高重点污染源减排作用。
2)生态效益
贺州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3)可持续影响
长期为环境改善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5、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社会公众满意度达80%。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非税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指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债务收入。
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工资福利支出:反应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例如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但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办公设备购置:指单位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三、“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202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2.2022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公开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