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07581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18日 |
标 题: 贺政规〔2020〕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0〕6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9日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指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 年10 月1 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等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考核要求,本通告划定的禁用区范围为:以市城区为中心,北至贺州火车站、西北至平桂区政府、西至三加寨、西南至桂梧高速收费站、南至鹅塘镇政府、东南至广贺高速东互通收费站、东至莲塘镇政府,以及相关道路(详见附图蓝色区域范围)。
三、管理规定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本通告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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