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783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标 题: 贺政规〔2019〕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 |
发文字号:贺政规〔2019〕9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为切实做好露天禁烧工作,进一步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
(一)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区主要在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高铁)沿线和特殊区域。
1.城区周边划定范围
八步区:八步街道、城东街道、江南街道全部范围;莲塘镇新燕村、美仪村、古柏村、莲塘村、桂水村、白花村、上寺村、文坡村、东鹿村、龙雅村;贺街镇香花村。
平桂区:西湾街道全部范围;鹅塘镇鹅塘村、厦岛村、塘面村、栗木村、垌坪村、丹村村、芦岗村、湴田村、凤田村、 新塘村、锦塘村;沙田镇田厂村、芳林村、道石村、民田村、道西村、道东村;黄田镇公和村、英石村、担石村、里宁村、安山村、黄田村、长龙村;羊头镇黄石村、金竹村。
2.高速公路两侧划定范围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3.铁路(高铁、动车)两侧划定范围
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4.国、省干道两侧划定范围
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
5.特殊区域划定
(1)人口集中区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
(2)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限烧区域:限烧区为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农作物种植区、远离交通道路的农作物种植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植区,禁烧区以外的空地、沙荒地、未利用地、水域等其他区域。在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三)各县(区)要充分结合实际,自行做好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划定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三、处置措施
对在秸秆禁烧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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