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8552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9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2〕5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9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广西绿色发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以下简称《禁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开展生态保护工作。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
二、严格管控措施,确保清单要求事项落实落细落到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正面清单》鼓励和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禁止清单》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清单有明确管控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未明确管控要求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现有的不符合《禁止清单》要求的,应当逐步有序退让退出。
三、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共同推动绿色发展合力。各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完善协商机制,重大问题、重点任务要强化联合研判,共同研究推动,迅速形成科学有效的思路举措,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四、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加大《正面清单》和《禁止清单》宣传力度,积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将清单作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将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并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五、实行动态管理,构建适应绿色发展需求弹性机制。本次《正面清单》和《禁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等情况动态调整和更新补充。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跟踪清单规定的管控内容,做好工作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
1. 鼓励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
2. 鼓励各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
3. 鼓励发展生态与农业、旅游、养生、文化、体育等跨界融合新业态新模式。
4. 鼓励完善生态产品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快传统产业和产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5. 鼓励各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洁煤电、风电、水电、光伏、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核电、天然气发电、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煤炭油气储运设施、充电设施等绿色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6. 支持广西特色食品产业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开展“百镇千村”生态特色文化旅游创建。
7. 鼓励推广应用绿色纤维制备、高效节能印染、废旧纤维循环利用等装备和技术,提高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等绿色纤维使用比例。
8.鼓励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和装配式装修,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家装。
9.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及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数字创意及新兴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10. 鼓励探索开发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
11. 鼓励糖、有色金属、汽车、机械、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12. 鼓励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一体化发展,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13. 鼓励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村庄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就地利用处理。
14. 鼓励规范有序推广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15. 鼓励各地提升镇级污水治理能力,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消除镇区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16. 支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深海排放设施建设,实行离岸排放。
17. 鼓励各类园区集中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
18. 支持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19. 鼓励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20. 鼓励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或第三方企业开展粪肥“收运还田”市场化服务。
21. 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22. 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3. 鼓励各地统筹做好供水保障和污水处理,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24.支持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
25. 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26. 鼓励各地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27.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28.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29. 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3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
1.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2. 禁止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3. 禁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 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5.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除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外。
6.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7. 严禁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8. 严禁砍伐或者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按规定报批。
9. 禁止未经批准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10. 禁止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内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
11.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12. 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内新设露天矿山。
13. 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14.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15.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
16.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17.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18.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9.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 禁止开发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或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或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且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或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无居民海岛。
2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3.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4.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5.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6.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27.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8. 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9.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3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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