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715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21〕25号)和《广西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桂环发〔2022〕39号),完善我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21〕25号)和《广西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桂环发〔2022〕39号),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相关要求,健全完善我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难、处置难、监管难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运处置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的问题,逐步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1.选择区内一家有承担风险能力、社会责任感强,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单位,在14个地市布局危险废物收集点(原则上每个市收集点不超过3个),收集点优先考虑现有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可通过合作或收购方式),也可新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各类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等社会源;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产废单位,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年产生量小于10吨),可纳入收集范围。
3.收集点的收集服务范围原则上为本地市行政区域。
(二)试点规模
每个收集点经营种类、规模根据所在区域的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确定。
(三)试点时限
根据《广西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试点时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四)试点管理
试点单位在14个市布局危险废物收集点(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以打捆方式开展项目环评。
三、试点申请程序
(一)试点申请
试点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的,给予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审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相关规定,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点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行审查,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格条件的,给予试点单位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点项目(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求
一是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明确试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实行收集点专人专管。
二是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中经营单位相关资格要求。
三是与小微企业签定收集协议,在收集区域内协助管理部门对产废单位和产废种类进行排查,实现区域全覆盖和种类全收集。
四是严格按照约定的收集时间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严禁对服务对象、危废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严禁对收集服务附加不当条件,不得超范围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
五是拓展延伸环保管家式服务,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协助小微企业在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提升产废单位管理水平。
(二)试点单位收集点要求
危险废物收集点应包括贮存场所、包装容器、收运工具和技术人员,并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1.信息化建设。贮存场所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数据应能保存6个月以上;要建立较为完备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
2.集中收集。收集点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并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3.规范贮存。收集点应科学制定收集贮存方案,严格分类分区贮存;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原则上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半年,如有逾期未转移的,收集点应暂停收集,待转移后方可继续收集;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包装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识别标志;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安全运输。收集点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运输至收集点,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试点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利用处置单位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
5.委托利用处置。试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收集点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并定期跟踪每批次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情况,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6.执行联单。试点单位将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利用处置单位时,应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小微企业将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收集点过程,可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通过试点单位建设的信息化平台运行“简易联单”,确保可跟踪、可追溯。试点单位可以视运输车辆的安排调配情况,直接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后运往利用处置单位,并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由试点单位发起)。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试点单位根据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收集点数量和布局,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整合至“一张网”,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
(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产废单位及试点收集点的环境监管,试点收集点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同时加强试点收集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