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依据生态环境部及相关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月25日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现试行期满,为继续做好规范我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遏制“两高”建设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推进我区工业健康有序发展,需对其进行修订。
二是国家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是以主要污染物目标管理为核心,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而非以环境容量核算排污总量保障环境质量的管理方式,但由于我区工业基础薄弱,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数低,通过区域等量削减替代制约了重大工业项目审批落地。从广西实际出发,修订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入挖掘固定污染源减排潜力,盘活闲置污染物总量指标,在确保环境质量不出现恶化的前提下,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审批落地,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赶上全国发展步伐。
二、文件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借鉴广东、浙江等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土地指标盘活政策做法。
三、主要条款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两高”项目。“两高”项目的范围按自治区印发文件目录执行。所指的主要污染物为国家试行总量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选址要求,拟建项目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可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有替代来源,区域削减方案符合实际情况。
(三)受理审批要求
符合选址准入条件,自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区域削减方案应与环评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排放量认定
现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规定的核算方法以及达到相应环境管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三种情形测算得出的最低值作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其他削减指标来源按照规范核算。替代来源有地方政府、部门、企业认可。
(五)排放量来源
一是建设项目达产实际排放量连续2年小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放量,原核发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差值部分;二是辖区内近5年关停或依法取缔的列入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已申领排污许可等其他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三是辖区内经各级审批机关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年后仍未开工建设所预测的排放量;四是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无偿占用的全部排放量;五是来源于现有企业自行或国家要求治理前后形成的减排量;六是辖区内开展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形成的减排量(包括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新增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后形成的减排量);七是来源于辖区内经批复后5年内明确取消项目建设,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预测无偿占用的排放量;八是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减排量;九是国家认可的其他污染物削减来源。
(六)台账管理
各市县通过挖潜增量,自治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建立本辖区内的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管理台账,实行全区上下动态管理,每季度以市为单位定期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管理台账和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已出让排污单位减排量记录情况、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情况、地方政府或部门区域削减工作确认承诺落实情况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对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调剂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名词解释
纳入区域削减主要污染物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大气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电话:0771-571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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