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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贺州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九游会国际

贺环委办函〔2021〕5号

2021-06-22 08:00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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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度贺州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贺州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持续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 《贺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目标任务,打好贺州市“升级版”净土保卫战,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指标

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到2021年末,实现年度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面积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土壤污染详查范畴和成果应用

1.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成果集成工作,做好成果数据、技术报告、图件等材料收集上报工作。结合现有数据基础,深入分析贺州市工业企业特征,继续开展典型行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对73类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以及重点药材生产基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土地利用、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等因素,以土壤有机质、容重、有机碳、碳氮比、酸度、重金属、微生物群落和无脊椎动物等为监测指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调查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区加密调查工作,推进农用地分类划定成果落地应用。利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加强在产企业的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推进无主中高风险企业用地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二)持续狠抓土壤污染源头风险管控

1.强力抓好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管控。动态更新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推进实施减排工程,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提标改造;推进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的涉重金属企业执行重点重金属等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持续推进电镀、皮革、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入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持续开展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原则,将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大气、水或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本着“边治边查,以治为主”原则,组织各县(区)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划定重点区域,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时推进整改工作,2020年及以前纳入整治清单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治销号,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在整治完成后15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治销号备案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整治完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经验总结报告,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总结一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3.逐步消除历史重金属污染问题影响。组织各县(区)开展尾矿库、矿坑窿口、采矿废石堆场、冶炼废渣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基本摸清污染分布、污染程度和风险水平。持续推进《广西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按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等涉重污染问题整改,到2021年底,历史遗留砒霜厂旧址、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废旧窿口、废渣、尾矿库、污染耕地等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完成率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4.依法严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6月前,公布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对土壤开展定期监测,落实监测与信息公开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1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规范做好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拆除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与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按国家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前将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5.不断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持续开展社会源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污染排查整治,配合制定《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布局与建设,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洋垃圾走私违法行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全面完成《贺州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的工作措施》《贺州市工业废渣库(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年度工作任务,提升固废危废信息化监管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6.继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县(区)做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持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作。产粮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继续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7.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持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严格全流程管理,持续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全面遏制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扎实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

1.巩固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2.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制定“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各年度工作计划,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总结农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开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3.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将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纳入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划定工作,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四)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各县(区)进一步排查辖区疑似污染地块,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限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依法发布污染地块名录。及时将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时上传各环节材料。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动态更新2021年贺州市污染地块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

3.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列入广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按照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 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4.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制定2021年度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5.强化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部门于次年1月将2021年度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相关报告或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检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加强从业单位管理,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五)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工程

1.扎实推进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积极组织各县(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任务重点,统筹谋划项目,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平桂区完成原羊头镇洞石村砒霜厂遗址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富川县完成富川县砒霜厂旧址污染场地风险管控项目;昭平县完成五将镇平水村历史遗留矿区(原金竹洲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二期)项目。2021年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到到第二季度末实现开工建设,2021年底资金执行率达到50%以上。(平桂区、富川县、昭平县人民政府分别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2.认真做好中央土壤专项资金问题整改。

落实生态环保资金审计和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项目实施监督力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执行率,力争到2021年底,贺州市钟山县同古镇平竹冶炼厂旧址污染治理项目、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历史遗留矿山周边受污染农田治理与修复项目全面完成,资金执行率达到100%;钟山县原永丰化冶厂同古、回龙车间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与治理项目(一期)、贺州市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历史遗留矿区(原金竹洲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一期)到第二季度末全部实现开工建设,到第四季度末资金执行率达到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参与)

(六)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科学制定贺州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有序推动地下水污染源源头防控、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地下水和地表水以及土壤协同治理修复等重点工作开展。持续开展废弃井风险排查,完成典型废弃井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贺州市废弃井封井回填名单。启动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摸清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和监管水平,评估园区地下水环境风险,并结合区域整体发展布局和规划,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与管控重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结合地下水环境现状,重点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源和污染源周边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谋划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七)持续强化土壤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持续提高基层土壤生态环境监管能力。配合完善自治区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并完成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点位例行监测。在产粮(油)大县、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建立1—2个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研究试点基地,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结合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组织申报一批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加大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人员配备,强化技术培训,建立土壤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提升土壤环境监管与执法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2.进一步完善土壤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设。按照自治区要求,制定并实施《贺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配合自治区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标准规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技术审查要点及从业单位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3.继续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攻关力度。大力支持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推动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推广适合我市的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和装备。(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八)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与公众参与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季度相应的工作进展推送市生态环境局。二是依法公开信息。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第三方机构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十三五”期间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对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土壤污染问题。

(二)落实相关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入运行,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来源,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四)强化责任考核

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关方案、规划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配合自治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问责问效,对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及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成效好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县(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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