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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处置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九游会国际

贺环审〔2024〕1号

2024-01-08 10:23     来源:环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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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处置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

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灵峰产业园,主要产品为年产172.5万吨钢坯和250万吨钢材(棒材和盘卷),2020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电弧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15号)予以批复,于2020年11月通过自主验收。

2021年7月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以《关于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处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八环审〔2021〕30号)对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处置利用项目予以批复,主要建设一条含锌固废综合利用生产线,处理自产的电炉灰,通过还原、高温焙烧得到次氧化锌产品,生产过程富集的铁(回转窑渣)经过处理生产还原铁粉,铁粉回用到企业自身炼钢,项目年设计处理电炉灰3万吨/年,年产次氧化锌1.18万吨/年。该项目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成品车间、危废车间、车间污水处理站、办公大楼已完成建设,选铁车间、铁粉成品车间尚未建设。

(二)改扩建项目概况

拟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3-451102-89-02-686322)在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扩产以及扩充原料,利用现有一套3.3×52m回转窑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新增年处理含锌固废3万吨/年。项目主要利用钢铁厂电炉灰、铅锌冶炼浸出渣、铅锌冶炼废水处理污泥、铅锌冶炼铁矾渣、高炉瓦斯灰作为原料经回转窑高温还原氧化得到次氧化锌产品。主要设备包括回转窑、压滤机、锌渣选铁设备、烟气回收系统、脱硫系统、水处理系统、负压收尘系统以及配套设施,项目扩建后年处理含锌固废6万吨/年,年产次氧化锌粉约20143.97吨。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90万元。

(三)原有含锌固废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水淬渣池硬化地面部分被铲坏,可能会导致废水下渗;

2.原料库防渗等级不够;

3.表冷器下部的尾渣暂存点不规范;

4.危废库标识错误。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无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岭背、金鹅、鹅屯、桂花、牛围桥、石塘、大水细等周边村庄;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桂花河、枫档塘水库。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1.对水淬渣池进行修复硬化防渗,做好相关的防渗措施。

2.对原料车间进行防渗改造,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

3.表冷器下部的尾渣直接用容器收集后返回原料车间,禁止在生产车间内暂存。

4.按规范设置危废库标识牌。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回转窑尾气经过产品收集系统(沉降室 表冷器 布袋收尘)后进入脱硫塔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经55m高烟囱(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锌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铁粉烘干和筛分尾气经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窑头出渣口粉尘经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

3.运营期落实从源头减少氯源进入回转窑、控制温度等措施控制二噁英类产生,确保二噁英类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的标准0.1ngteq/m3限值要求。

4.运营期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5.根据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按规范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脱硫废水经脱硫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冲渣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冲渣废水和脱硫废水经循环一定时间后定期经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冲渣。初期雨水收集后经污水站处理回用于生产。

2.运营期近期生活污水经现有工程的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项目厂区内的绿化洒水和施肥,不外排。远期灵峰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灵峰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污水站污泥、破损废包装袋、废除尘布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电炉灰、铅锌冶炼浸出渣等原料仓库及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2.运营期产生脱硫渣需进行危险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处置;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外售给砖厂、水泥厂等企业综合利用;选铁尾渣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给砖厂、水泥厂等企业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施工机械,合理安排设备运输、安装时间,严禁在中午和夜间作业,并加强车辆管理,减少车

辆在进出时鸣笛,以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强化防渗设计、加强源头控制。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设施,按照企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要求对地下水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定期监测。

(七)项目投产后,外排废气中铅、镉、汞、砷年排放量分别为6.3千克、11.4千克、1.01千克、1.64千克,共计20.35千克,不得超限制排放。

(八)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请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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