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市八步区黄洞乡石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贺州市八步区黄洞乡石门花岗岩矿项目(项目代码:2311-451102-04-01-251782)位于平桂区黄田镇浩洞村东北至八步区黄洞瑶族乡石门村北一带,矿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0′43.665″,北纬24°31′6.245″。项目总占地面积1.011418km2,其中矿区开采面积0.94487km2,临时用地面积0.066548km2(含表土场、临时废渣场、预留空地、办公生活区、配电设施、变压器用地和矿山公路等)。设计开采规模为650万m³/年,其中饰面花岗岩矿512.4万m³/年(荒料99.6万m³/年、边角料412.8万m³/年),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116.5万m³/年,建筑用砂原矿21.1万m³/年。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主要建设内容为采矿区、表土场、临时废渣场、矿山主干道路、截排水沟等。
项目投资总额4368.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6.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8.84%。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地表水保护目标为细叶塘小溪,莲塘镇长湾、永庆、新莲、白花、广福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不位于其汇水范围)。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贺州市花岗岩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满足贺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排土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
2.运营期严格按照《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边开采边复垦,开采结束的工作面及时用表土回填复垦。
3.服务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矿区打孔采用湿式凿岩打孔作业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爆破时采用湿法作业有效减少粉尘产生;大块矿石破碎、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输矿石采取降低装卸物料抛洒高度、路面硬化、加强管理、运输车苫盖、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矿区生产过程中的洒水降尘及矿石清洗等,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在项目矿区沿山道路、开采区、表土堆场等四周均设置截排水沟,收集场内初期雨水及淋溶水,通过截排水沟底部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沉淀后初期雨水及淋溶水用于矿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项目沉淀池四周及底部做好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初期雨水、淋溶水渗漏进入包气带,污染地下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堆放于表土场用于矿山后期复垦;废矿石优先用于矿山道路的铺设及基础设施平整,剩余部分暂存于临时废渣场,外售给下游加工企业综合利用。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做好相关台账。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贺州市八步、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八步、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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