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健大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钟山县健大畜牧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6-451122-04-05-399657)位于贺州市钟山县清塘镇新竹村委十排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332553°,北纬24.3777828°,占地面积63.226亩,项目以“公司 农户”的模式进行建设。项目常年存栏生猪6000头,出栏商品生猪12000头,建设内容包括:猪舍3栋,总占地面积7500㎡;人员隔离消毒区336㎡;办公销售区242㎡;粪污处理区2300㎡;变电房230㎡;其他仓库等配套设施520㎡。本项目不进行饲料加工,全场共建设标准化猪舍3栋、污水处理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目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生活区及2栋猪舍基础及地面部分,其余附属设施未建。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1.8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25.18%。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南宁市恒兆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也不属于特殊保护地区、社会关注地区、生态脆弱区和特殊地貌景区。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十排村、里鱼洲村、四哨村等周边26个村庄;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珊瑚河及项目周边无名冲沟;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十排村、新竹新寨村和中洞村等15个村庄地下水。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钟山县清塘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广西钟山县健大畜牧养猪场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同意项目用地。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洗车平台、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限制车速、密闭运输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做好恶臭管理,采取优化饲料、干清粪工艺、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主要是h2s、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同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消纳区(林地)施肥综合利用;猪场产生的猪尿、猪舍冲洗废水等养殖生产废水进入沼气发酵池处理后,沼液暂存在沼液储存池后用于周边施肥,生产废水(沼液)严禁排入附近水体。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按监测计划进行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和开挖的土石方运至规划部门指定地点堆放处置。
2.运营期产生的猪粪、沼渣经固液分离后,统一运至堆肥发酵场堆肥发酵后外售;饲料残余物直接运至堆肥发酵场堆肥发酵后外售,施肥还田综合利用;病死猪经无害化处理机处理后发酵制成生物有机肥还田,猪场动物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按照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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