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钟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钟山唱歌山风电场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1-451100-04-01-236218)位于贺州市钟山县回龙镇、凤翔镇、珊瑚镇、同古镇一带山脉。场址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1°15'22.73"~111°27'23.29",北纬24°22'41.00"~ 24°31'32.06"之间,项目总占地面积77.84hm2,其中永久占地2.85hm2,临时占地74.99h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安装21台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7150kw,总装机容量为150mw,预计年上网发电量30109万kw·h,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2005h,容量系数为0.229,项目不建设储能设施,储能服务采用购买方式。(2)在一期升压站北侧新增用地1309.33m2,用于建设生活楼。(3)在一期升压站预留用地建设1台容量为150mva的220/35kv,三相双绕组油浸自冷、有载调压变压器,主变采用户外布置,与唱歌山风电场一期共用一回220kv出线接至220kv观岭变(送出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4)修建场内道路和进场道路,其中场内道路总长31.48km,南片区进场道路全长3.33km,北片区进场道路全长1.6km。(5)设置13个弃渣场,总面积共计约为10.09hm2,渣场总容量87.42万m3。
本项目总投资68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4万元,占总投资的3.85%。
二、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广西蓝星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表明: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候鸟迁徙通道等生态敏感区,项目区域未发现有珍稀或国家重点保护古树名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国家公益林和天然林。该项目建设涉及珊瑚镇新民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陆域,钟山县人民政府已出具同意建设的函。项目声、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山口屯、富竹屯、鸡田肚、石角屯等4个居民集中点;地表水环境敏感目标包括珊瑚河支流、同古河、大洞水库、砂塘肚水库、田冲水库、大冲水库;生态保护目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种和广西区重点保护动物有16种。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已通过贺州市行政审批局的核准(文号:贺审批项目 〔2023〕78号),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满足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施工车辆冲洗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排放至施工营地内的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作施工营地附近区域林地施肥。
2.穿越和临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施工前必须在路堑坡面以上修建截水沟,拦截上游雨水;在道路路堑一侧、与山体相接处设置排水边沟,将汇水引入路堤坡面侧的沉淀池处理,在路堤坡面下方向设置排水沟,在汇水处设置沉淀池,沉淀池排放口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及其集雨范围外,沉淀池排放口设置土工布对排水进行过滤。
3.水源保护区内风机及临近水源保护区边界的风机装机平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场地汇水经沉淀过滤后排放至背向水源地一侧的冲沟。
4.弃渣场周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渣分层堆放,分层夯实,坡顶设置平台排水沟,堆渣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
5.禁止将堆料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等临时施工占地布置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同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条款。
6.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项目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优化施工道路的布设,施工期应避免在雨季施工,施工弃渣应先挡后弃、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严防乱挖滥弃,及时恢复施工道路及弃渣场的原有土地功能,并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
2.工程完工后尽快做好周边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适当弥补生态环境破坏对动物造成的不利影响。每个风机塔施工完成后,要及时在临时占地及其附近开展合理绿化。加强区域鸟类活动特征以及鸟类与风机撞击情况的观测,合理调整运营及防范措施。建立鸟类监测、救护、联动机制。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洗车平台、施工料场遮盖、限制车速、密闭运输等防治措施。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大部分用于回填,剩余土方集中堆放于弃渣场,弃渣场底部边缘要修建浆砌石挡渣墙。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本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一期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升压站的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限值要求。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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