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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含锌固废绿色高效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九游会国际

贺环审〔2024〕13号

2024-06-14 11:00     来源:环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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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含锌固废绿色高效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

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信都-仁义产业园冶金循环经济产业组团(原广西东融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区)内,主要产品年产200万吨钢坯和196万吨钢材。202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18号)对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予以批复,该技改项目于2021年3月通过自主验收。

2022年4月1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以《关于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八环审〔2022〕13号)对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予以批复。主要设备包括回转窑、原料及配料系统、回转窑挥发系统、烟气回收系统、烟气收尘系统、脱硫系统、循环水系统、成品输送系统,通过回转挥发得到次氧化锌产品,年设计处理电炉灰3.1万吨,年产次氧化锌粉约12813.8吨。项目批复后,于2022年5月开工建设,已建成厂房及已安装设备,尚未运行。2022年9月项目业主决定调整运原料来源及生产规模,原料来源于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鑫钢铁智造有限公司及周边企业的电炉灰、铅锌冶炼浸出渣、热镀锌灰,生产规模调整为年处理12万吨含锌固废。经业主申请,2023年2月6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对该环评批复注销。

(二)改扩建项目概况

改扩建的含锌固废绿色高效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403-451102-89-02-123324)利用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已建厂房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进行建设。钢铁电炉灰、高炉灰作为原料经回转窑高温氧化得到次氧化锌产品。建设一条含锌固废综合利用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一套4.2×59m回转窑、原料及配料系统、回转窑挥发系统、烟气回收系统、烟气收尘系统、脱硫系统、循环水系统、成品输送系统以及配套设施,通过还原、高温焙烧得到次氧化锌产品,年处理含锌固废12万吨,年产次氧化锌粉约40000吨。

项目占地面积25746.2m2(38.6亩),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712万元。

目前项目已基本建成并完成设备安装,购进部分原料,尚未投入生产。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无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高蔗寨、蕉树寨、新塞组、大山头寨等13个村寨;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贺江。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回转窑尾气经沉降室 余热锅炉 表面冷却 布袋除尘器 石灰-石膏脱硫塔处理后通过50m高烟囱(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锌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窑尾上料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窑头出渣口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接料仓废气经加湿装置 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1m高的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

2.运营期落实从源头减少氯源进入回转窑、控制温度等措施控制二噁英类产生,确保二噁英类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的标准0.1ngteq/m3限值要求。

3.运营期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根据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按规范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脱硫废水经脱硫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冲渣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冲渣废水和脱硫废水经循环一定时间后定期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冲渣。设备循环冷却排污水经过沉淀后直接回用到冲渣,不外排;厂区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生活污水管网,经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贺江。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污水站污泥、破损废包装袋、废除尘布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电炉灰等原料仓库及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2.运营期产生的脱硫渣稳定运行后需进行一次危险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处置;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外售给砖厂、水泥厂等企业综合利用;未鉴别前脱硫渣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3.运营期产生选水淬渣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给砖厂、水泥厂等企业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进行建设。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地下水采取分区防治措施,分别设置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

2.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项目投产后,外排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年排放量为:铅12.4千克、镉 22.8千克、汞 2.0千克、砷 3.2千克,共计 40.4千克。不得超限值排放。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请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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