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联系电话:0774-5696011
电子邮箱:hzsthjj@gxhz.gov.cn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主要领导:
孙召阳,男,汉族,1974年7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实施。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包括地下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做好中央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及整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4-569601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纲要、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与标准科
联系电话:0774-5696026
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处罚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牵头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负责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三)综合与财务科
联系电话:0774-5696018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与固废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4-5696058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危险废物类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核事故以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五)水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0774-5696025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开展水体断面水质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4-5696088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各县(区)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考核以及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区域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事务。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0774-5696021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4-5136839
地址:贺州市太白西路161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涉核与辐射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联系电话:0774-5696086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指导全市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拟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下属机构——
机构名称: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公地址: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联系电话:0774-5696050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负责人:于秀玲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二)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或区域性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执法。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四)依法受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投诉、举报(信访),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负责管理12369环保热线。协调解决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环境污染纠纷。配合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大案要案。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将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中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协助指导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
(七)依法行使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原由农业部门行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原由水利部门行使的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原由林业部门行使的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
(八)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九)依法行使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污染源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负责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的远程监控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联防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置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法制科、生态环境执法一大队、生态环境执法二大队。
机构名称: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与监测中心
办公地址: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联系电话:0774-5696099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负责人:林素梅
机构职能:
(一)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执法监测,主要包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日排废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口监测,环境违法案件取证监测。
(二)负责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防治专项监测,主要包括:城市环境空气网格化管理监测,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查抽测,城市内河及黑臭水体监测。
(三)负责属地方事权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指导县级环境监测站工作。
(四)负责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全市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设备、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污染和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
(五)负责参与全市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提供相应的九游会国际的技术支持。
(六)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全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承担环保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九游会国际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技术审查。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业技术的培训。
(八)负责辖区内环评单位及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和验收报告技术审查工作。
(九)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名称:贺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办公地址: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联系电话:0774-5696055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负责人:张 斌
机构职能:
承担我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的有关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机构名称:贺州市固体废弃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联系电话:0774-5696058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负责人:刘微
机构职能:
(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管理档案、数据库。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口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
(四)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协助处理突发性危险废物的污染事故。
(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及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培训和宣传工作。
(七)开展本辖区内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名称:贺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办公地址: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联系电话:0774-5696031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负责人:张文辉
机构职能:
(一)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调查及评价工作,负责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研究。
(二)负责有关环保地方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和新方法的验证任务。
(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心任务,开展前瞻性及基础性环境保护课题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四)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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