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污染因子监管,先后查处了一批涉气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3日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广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压机生产线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臭气浓度平均值为3449(无量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限值0.72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20.3634万元罚款。
案例二、贺州市某塑编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3日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贺州市某塑编有限公司塑料母粒生产线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5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73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20.3634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1.加密巡查,加强监管。密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结合实施夜间执法,有效消除执法盲区,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为大气应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重拳出击,震慑到位。对企业超过排污许可限值的行为依法依规从快惩处,形成强力震慑,督促行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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