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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违反扬尘管理制度类 -九游会国际

发布日期: 2023-04-24 10:50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贺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聚焦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管控先后查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企业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4起违反扬尘管理制度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贺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1216,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在厂区贮存碎石和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以4.753万元罚款


案例贺州市某建筑石材有限公司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121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安山村的贺州市某建筑石材有限公司年开采180万吨石灰岩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现场堆放大量石料开采加工后的石粉、石米等产品,但该公司未进行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及周边山体植被表面可见明显灰白色积尘。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以4.753元罚款


案例三、贺州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121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在厂区贮存1-3角石、1-2角石、0-5角石、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以4.753万元罚款。


案例四、罗某某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1228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贺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罗某某在该公司年处理60万吨碳酸钙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施工场地内建设了一条角石混合料生产线并已投入生产,现场堆放的角石等物料未采取洒水、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罗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罗某某处以4.5438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影响我市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为颗粒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能有效减少工业扬尘。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严厉的执法态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力震慑,督促行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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