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部分规模养殖场经营者环保意识淡薄,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随意排放养殖废弃物,群众反映强烈。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4起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杨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杨某养殖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位于富阳镇大围村,养殖规模为1000头,存栏910头,建设了2个120立方米的沼气池,2个污粪贮存池共270立方米,1个发酵床218平方米,系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养殖户。2023年1月9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杨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发酵床内填料已干结,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图为杨某养殖场发酵床填料干结
查处情况:杨某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杨某养殖场处以39600元的罚款。
案例二:李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李某养殖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位于葛坡镇山塘村,养殖规模为1050头,存栏1032头,建设了一个约100立方米的化粪池和一个约200平方米的发酵床,系某畜牧有限公司合作养殖户。2022年9月15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发酵床内有结块的粪污,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图为李某养殖场发酵床使用情况
查处情况:富川瑶族自治县李某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富川瑶族自治县李某养殖场处以41580元的罚款。
案例三: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位于羊头镇垒石村,养殖规模为3500头,存栏2800头,建设了2个380立方米的化粪池,系贺州某畜禽有限公司合作养殖户。2023年3月9日,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性投诉件核查,发现该养殖场将养殖废水排入铁皮遮盖未硬化坑塘,并使用抽水泵抽至露天未硬化的坑塘内,坑塘外有养殖废弃物流至周边农田。
图中红色标记处为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养殖废弃物排入的两个坑塘
查处情况: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处以20781.25元的罚款。
案例四: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位于羊头镇垒石村,养殖规模为1200头,存栏1100头,建设了一个约600立方米的化粪池,渣水分离机1套、化尸池1个,系贺州合作养殖户。2023年2月7日,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利用排污管道将养殖废水经化粪池简易处理后,使用水泵、硬管及软管道将养殖废水从化粪池抽至距离养殖场西北面大约50米处3个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坑塘内养殖废水呈黑色,臭味较浓。
图为杨某养殖场将养殖废水利用软管抽至坑塘内
查处情况: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对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处以16406.25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一)养殖场经营者需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主体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环保律法规,为提升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随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可取,无视法律规范必将被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涉畜禽养殖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贺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2345、12369举报热线,积极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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