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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昭)环罚字〔2023〕2号

2023-09-04 16:35     来源:昭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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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742052002h

法定代表人:郭菲萍

地址:昭平县昭平镇练滩坪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我局经过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贺(昭)环罚告字〔2023〕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年产3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生产废气进行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昭平县昭平镇练滩坪的年产3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锅炉和热压工段处于运行状态,废气经多管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2废气排放口排放。现场由昭平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da002废气排放口、da003废气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305]047号)显示,你公司da002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861mg/m³,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51121ma5nr4fe5e001v)排放许可限值80mg/m³的9.8倍,甲醛排放浓度均值为39.1mg/m³,超过排放许可限值25mg/m³的0.6倍。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305〕047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提交《申述书》,共提出两点申述意见:一、当时在测定甲醛和颗粒物排放的时候,生产线正处于故障状态,被迫停机,重新开机后,造成部分纤维从排气孔流出导致甲醛和颗粒物检测超标,所以测定结果超标是你公司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影响造成的,二、你公司由于疫情等原因,多次借贷,在资金周转上较为困难,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请求免于处罚。

针对以上你公司提出的申述意见,我局不予以采纳,理由如下:一、经调取你公司的《带班主任交接班记录》以及询问当事人李汉强,你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停机检修,中午12点后持续开机生产,我局对你公司的废气监测是在2023年5月18日15时开始的,故部分纤维从排气孔流出导致甲醛和颗粒物检测超标不成立;二、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比例下浮到最低数额200000元整,且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则(2023版)》不予处罚的24种情形。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2023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个性:

1、超标或者超排放量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

2、超过许可排污情况:超许可排放浓度200%以上1000%以下(3≤ph值<4.5或10.5<ph≤12)

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4、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5、水日排放量/小时烟气流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

6、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

4、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

5、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4、经济承受度 (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

5、产业结构类型:限制类

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整(¥225424元整),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下浮1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自由裁量过程见附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

凭缴款书3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3日内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到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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