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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水领域) -九游会国际

2023-10-31 21:02     来源:法规与标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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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意较大的违法行为,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布2起涉嫌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例一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一、案情简介

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养殖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2023年2月9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通过化粪池溢流口将养殖废水排至周边空地和水库内;发酵床内垫料已结块,发酵床未使用。2月9日至4月26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两次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人员多次督促指导整改工作,该养殖场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期间,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污水汇入周边水库汇流处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4mg/l、氨氮浓度为14.6mg/l、总氮浓度为17.9mg/l,各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标准限值,已造成水库水质污染。

图为化粪池的溢流口,有黑色污水溢出

图为发酵床内垫料已结块

图为养殖场粪污汇入水库

二、查处情况

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0年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殖场经营者处以16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钟山县某造纸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凌晨,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钟山县某造纸厂进行信访投诉调查,发现该厂使用潜水泵将废水沉淀池第一回水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黑色塑料水管抽排到该厂附近河流。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80mg/l,色度浓度为80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40mg/l,氨氮浓度为19.6mg/l,总磷浓度为2.72mg/l,总氮浓度为25.1mg/l,各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3544-2008)表2造纸企业排放限值。2023年6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造纸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造纸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图为该造纸厂第一回水池内的潜水泵和黑色塑料水管

二、查处情况

该造纸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四条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版),对该造纸厂处以人民币342356元的罚款,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排污主体要增强守法意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违法必惩、违法必究。排污主体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统筹协调好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不是企业(个人)发展的阻碍,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要摒弃粗放式发展的落后意识,坚持高质量发展。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也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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