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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综合执法类) -九游会国际

2023-12-29 10:07     来源:法规与标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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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现公布5起涉危险废物、扬尘污染防治和养殖废水超标排放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30日凌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危险废物煤焦油贮存在地埋式煤焦油池内,擅自将危险废物煤焦油抽到无危险废物装运资质的罐车内,并准备转移至厂内另一非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池子。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该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

图为检测人员对罐车内的黑色液体煤焦油进行采样


案例二

贺州市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的贺州市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面的大理石原料堆场堆放的原料为易产生扬尘的块状和粉状大理石混合料,但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堆场西侧未建设高于物料高度的围挡。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该公司处以13240元罚款。
图为检查该公司原料堆场,原料未密闭或遮盖


案例三

平桂区黄田镇贺州市某粉体有限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的贺州市某粉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面的大理石原料堆场堆放的原料为易产生扬尘的块状和粉状大理石混合料,但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该公司处以13240元罚款。

图为该公司航拍图,原料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案例四

平桂区西湾街道贺州市某粉体有限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的贺州市某粉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料堆场贮存的碳酸钙矿石物料呈粉状和块状,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以及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设施。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该公司处以34698元罚款。

图为该公司原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以及有效覆盖措施


案例五

钟山县钟山镇浪古村某牛蛙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8日,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钟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群众信访投诉过程中,对位于钟山县钟山镇浪古村某牛蛙养殖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总养殖面积约12亩,年产量约30万只牛蛙,该养殖项目建设有蛙池约57个,每个蛙池用围网围住。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到灌溉水渠。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养殖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77mg/l,氨氮浓度为74.4mg/l;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某牛蛙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某牛蛙养殖场处以129700元罚款。
图为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入灌溉渠


==案件启示==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预见到危险废物贮存不当将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极大风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贮存和转运。
2.扬尘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牛蛙养殖近年来迅速发展,牛蛙养殖密度高、废水量大,养殖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废水不能达标排放对水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牛蛙养殖行业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养殖许可、取水、环评等相关手续,并按要求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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