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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八)环罚字〔2024〕2号

2024-04-09 15:43     来源: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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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信都劲松塑业制造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2ma5ngp21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劲松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村信都工业区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2023年11月29,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积灵、周训杨等人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村信都工业区的八步区信都劲松塑业制造厂(2号车间)的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2条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该车间大气排污口正在排放废气,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车间冷却塔下方有一个二级沉淀池,生产车间造粒机上料口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进入冷却塔下方水池,挤出拉丝和冷却成型工段有一缺口,冷却水通过缺口和设置的管道进入冷却塔下方沉淀池。在沉淀池中间部位设置了一条pvc管,管口敞开,该管道连通至厂区水泥涵管雨水沟后,通过水泥涵管雨水沟排放至园区排污管道。根据环评批复(贺八环审〔2022〕45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92451102ma5ngp2131003u),该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八步区信都劲松塑业制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肖劲松、现场负责人刘海杰、机修工彭昌俭、股东谢庆恒、转包出租方彭建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3年11月29日,证明企业法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29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等证明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3年12月5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彭昌俭)1份、调查询问笔录(谢庆恒)1份、调查询问笔录(彭建华)1份、调查询问笔录(刘海杰)1份、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肖劲松)1份;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12份等定性证据证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4年1月10日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桂科垣测字[202312]002号)1份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5.八步区信都劲松塑业制造厂(2号车间)《排污许可证》(编号92451102ma5ngp2131003u)复印件1份、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生物颗粒燃烧造粒机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关于八步区信都劲松塑业制造厂改扩建生物质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八环函〔2022〕45号)复印件1份及该项目一期(车间2#、车间4#、车间6#年产6万吨再生塑料颗粒)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现场采样取证登记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等定量证据证明企业手续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环罚告字〔2023〕2号),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文件精神(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99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贺州市国库(开户名称:贺州市财政局;银行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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