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合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7940571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嘉诚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五协村(银坑)
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2023年12月10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积灵、周训杨等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五协村(银坑)的广西贺州市合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其细木工板生产线正在运行,锅炉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锅炉废气经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装置喷淋处理后通过3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囱顶部有白色烟气。在现场负责人岑家朝的见证下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执法监测,根据2023年12月18日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桂科垣测字[202312]036号)结果显示,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585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50mg/m3的10.7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2. 2023年12月10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等证明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 2023年12月25日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岑家朝)1份、调查询问笔录(邓万玉)1份;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9份等定性证据证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
4. 2023年12月18日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桂科垣测字[202312]002号)1份,证明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5. 广西贺州市合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贺八环审〔2023〕2号)和该项目一期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现场采样取证登记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等定量证据证明企业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环罚告字〔2023〕3号),你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 版)》的文件精神(裁量结果见附件),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拾万零伍仟伍佰伍拾贰元整(¥105552元整)罚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考虑到优化营商环境宏观形势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我局集体审议,在裁量公式计算法计算可得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玖佰肆拾壹元整(¥131941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即处罚金额为人民币拾万零伍仟伍佰伍拾贰元整(¥105552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将罚款缴纳至贺州市国库(开户名称:贺州市财政局;银行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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