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英翔家庭农场:
经营者:义军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23maa7cj623b
地 址: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三民村委长山洞太山坪
经调查,发现富川瑶族自治县英翔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你家庭农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家庭农场自2023年9月20日起发酵床不正常运行;10月10日用水泵将污粪贮存池内污粪通过绿色管道抽到距你家庭农场南面约100米处山体脚下的地下溶洞内。10月24日,我局检查时发现距离你家庭农场西南面约250米和东南面约200米山体脚下的地下冒水井有黑色粪污冒出,散发恶臭味。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委托检测公司对你家庭农场南面约100米处地下溶洞中地下水、南面约250米处地下冒水井、东南面约200米地下冒水井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家庭农场南面约100米处地下溶洞中地下水ph为6.82,高锰酸盐指数为338mg/l,氨氮为215mg/l,总磷为143mg/l,粪大肠菌群为2.4×106mpn/l;西南面250米处地冒水ph为6.95,氨氮为177mg/l,总磷为104mg/l;东南面200米地冒水ph为7.20,氨氮为117mg/l,总磷为55.2mg/l。(以上地下水指标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ш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勘察示意图及取证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富)环罚告字﹝2024﹞6号),告诉你家庭农场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4月9日收到上述文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家庭农场于2024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家庭农场的陈述申辩理由:一是本人对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非明知故犯,非恶意为之,今后保证杜绝任何违反相关环保规定的行为发生;二是本人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生猪养殖政策,在符合相关手续和条件下新建猪场,资金来源于银行及民间借贷,目前刚处于发展初期,资金尤为困难,举步维艰。综合以上,希望予以减轻处罚金额。
我局认为:一是你家庭农场用水泵将污粪贮存池内污粪通过绿色管道抽到距你家庭农场南面约100米处山体脚下的地下溶洞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我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家庭农场改正态度、补救措施以及经济承受度等自由裁量因子,拟作出的处罚金额适当。综上,你家庭农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20692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分行世纪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03257010400009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家庭农场缴纳罚款后应在3日内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到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综合二股
电 话:0774-7891455
地 址: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路107号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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