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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环罚字〔2024〕13号

2024-04-23 09:00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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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锦良:

2024年1月1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矿石量300万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7日,你提供的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thj20231008-01)中的采样照片,与广西恒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hqhj23102310)中的采样照片相同。

你提供给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90322)与广西恒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份的竣工验收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监测报告(编号hqhj23050322)中的现场环境条件(天气、气温、湿度、最大风速、大气压、风向)、采样照片以及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数据完全相同。

经调查,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qhj23090322)与贺州市合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thj20231008-01)均由你自己伪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2日制作,共9份),证明你伪造环境监测报告的有关情况。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qhj23050322、ythj20231008-01、hqhj23102310、hqhj23090322,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7日、1月25日、1月26日调取,共4份),证明你伪造环境监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3.徐锦良身份证复印件(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25日调取),证明你违法主体身份资格。

你伪造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贺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4月15日签收以上文书,未在告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人民币壹万零叁佰玖拾贰元整(¥10392元)的罚款。

2.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3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综财科换取收据。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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