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祥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圣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kef7f9k
地 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金座后居民楼第四排
2024年1月1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祥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大理石开采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理石开采项目矿区a区、b区、c区均处于生产状态,2台潜孔钻机正在钻孔作业,潜孔钻机自带捕尘装置,挖掘机、含配套破碎锤的挖掘机位于作业区正在生产,现场堆放有不同规格标准的大理石料等产品。但停放于b区位置的一辆洒水车(可喷雾)未投入使用;距c区开采作业面约100米处的雾炮喷淋设施未开启;a区、b区、c区作业面附近未见其他雾炮喷淋设施,开采作业面和矿区道路干燥、无洒水喷淋迹象,经含配套破碎锤的挖掘机破碎后堆放的不同规格矿石表面未见洒水现象。你公司在矿山开采作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6日制作,共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理石开采项目矿山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28日、2024年4月1日制作,共3份),证明2024年1月16日你公司大理石开采项目生产状态的相关细节。
3.现场相片(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6日检查时拍摄,共9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理石开采项目矿山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日调取,提供单位:贺州市祥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共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签收以上文书,并于2024年4月23日向我局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的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陆拾壹元整(¥21661)的罚款。(裁量过程见附件)。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3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财务科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联系部门: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邮 编:542800
电 话:0774-5696026
地 址:贺州市潇贺大道2539号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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