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总兴: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广西钟山县羊头镇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将家洲八冲黄总兴养鸭场含鸭粪的废水从鸭舍内流至已硬化村道旁的雨水沟(未硬化),沟内废水满溢后流经水泥路面排入下方的沟渠。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的养鸭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经营的养鸭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化粪池渗漏至旱地污水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5日内进行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鸭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鸭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鸭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鸭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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