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雁兴养殖场:
经营者:陈八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3ma5qh1dhj42 (1-1)
地 址: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将家洲青蛙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8日,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在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将家洲青蛙塘的贺州市平桂区雁兴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化粪池1个,化粪池建设在猪舍的西面下方,容积800立方米,氧化塘1个,容积900立方米,未建设发酵床和渣水分离设施。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建设发酵床设施,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5日内确保发酵床正常投入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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