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羊头黄定好养猪场:
经营者:黄定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3ma5kytfp9w
地 址: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委将家洲八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8日,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位于平桂区羊头镇木家村委将家洲八冲的平桂区羊头黄定好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养猪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发酵床有棚顶,四周未密闭,发酵床内存有垫料,未抽有粪污及翻爬痕迹。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正常维护运行发酵床设施,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5日内确保发酵床设施正常运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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