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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环罚字〔2024〕15号

2024-05-13 09:00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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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泰源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na691g

法定代表人:季群林

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新娘山

2023年12月23日,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泰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矿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石加工项目1#破碎生产线、2#干法制砂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但1#破碎生产线和2#干法制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在厂区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3日、12月29日制作,共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石加工项目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30日制作,共1份),证明你公司矿石加工项目生产状态的相关细节。

3.现场相片(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3日、12月29日检查时拍摄,共14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石加工项目矿石加工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7日调取,提供单位:贺州市泰源石材有限公司,共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签收以上文书,并于4月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听证意见:1.你公司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表现,只是由于过失导致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2.由于1#破碎生产线、2#干法制砂生产线一小部分生产线在技改中,环境保护设施处于升级改造中,布袋除尘器出现故障正在维修中,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喷雾系统这一重要环境保护设施降尘,且达到了一定的降尘效果,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3.对于你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该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应当从一重处断。4.你公司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相关内容,一直误以为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综上,你公司认为没有违法的故意,仅仅由于内部管理的过失导致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发生,申请撤销贺环罚告字[2024]11号等《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客观事实存在,与你公司矿石加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计算处罚金额时,我局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形。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撤销立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已下浮了30%。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278600元)的罚款。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3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财务科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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