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ipv6
当前位置:九游会国际-j9九游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生态环境执法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环罚字〔2024〕17号

2024-05-13 10:30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贺州市千满福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谢清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3404571899

地   址:贺州市城区八达东路(原八步机械厂内)

2023年12月17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千满福食品厂(以下简称你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食品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食品厂年产21万件非即食饼形面条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一台燃料为木材的4t/h蒸汽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正在排放废气。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你食品厂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312]100号)结果显示:你食品厂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08mg/m3,超过你食品厂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511023404571899001r)中许可排放浓度限值50mg/m3的5.1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7日和2024年2月5日制作,共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食品厂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复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9日、2月28日制作,共2份),证明2024年12月27日你食品厂的相关情况。

3.现场相片(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7日和2024年2月5日检查时拍摄,共1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食品厂生产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复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5日调取,提供单位:贺州市千满福食品厂,共1份),证明你食品厂主体资格。

5.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511023404571899001r)证明你食品厂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6.《监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312]100号),证明你食品厂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排放超过你食品厂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你食品厂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食品厂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食品厂于2024年4月15日签收以上文书,并于2024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并请求免于处罚:1.你食品厂主观上不存在故意;2.你食品厂每年按时缴纳税费,积极配合国家执行扶贫政策。

你食品厂于2024年4月18日向我局提交《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5月10日召开听证会,你食品厂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听证意见:1.你食品厂在被我局责令改正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目前已完成设备安装;2.你食品厂经营存在困难。综上,你食品厂申请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食品厂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计算处罚金额时,已根据你食品厂主观过错程度和改正情况,将裁量因子“主观过错程度”认定为“过失”,“改正态度”认定为“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按裁量公式计算得处罚金额为214144元。此外,我局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形势政策和你食品厂经营状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裁量计算的处罚金额下浮,对你食品厂处以200000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食品厂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食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罚款。(裁量过程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3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财务科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联系部门: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邮    编:542800

电    话:0774-5696026

地    址:贺州市潇贺大道2539号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        


关联文件: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