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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环罚字〔2024〕18号

2024-05-16 09:00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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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万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ma5nr4fe5e

地   址:昭平县樟木林镇潮江村(潮江工业园扶贫安置区以南)

2023年9月17-18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1121ma5nr4fe5e001v),按照该证“表2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的信息,你公司的整个生产车间仅允许设置一个高65米的大气排放口;另外,你公司安装的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将1#回转窑部分窑头废气通过窑头顶部的集气铁管抽至蓝色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将部分窑尾废气通过窑尾沉降室顶部的集气铁管抽至该回转窑车间东面的灰色布袋收尘器处理,此部分处理后的废气并没有与其他废气汇集后统一经65米高且安装有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大气排放口排出,而是将该部分废气通过擅自设置的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向大气排放。9月18日,我局委托监测机构对上述15米高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310]015号)结果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179mg/m³,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30mg/m³)的4.97倍;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13mg/m³;标干流量平均值为5370m³/h。   

(二)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2#回转窑部分窑头废气通过窑头顶部的集气铁管抽至白色铁皮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将部分窑尾废气通过集气铁管抽至蓝色铁皮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回转窑车间顶部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判定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7日、9月18日、12月1日制作,共3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环保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0日、9月21日、11月14日制作,共5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运营及排污的相关细节。

3.现场相片(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7日、9月18日、12月1日拍摄,共35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的相关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0日调取,提供单位: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5.《监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310]015号)(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8日调取,提供单位: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共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监测结果。

6.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1121ma5nr4fe5e001v)(节选,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0日调取,提供单位: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1份),证明65米高排气筒是你公司唯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7.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材料(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0日调取,提供单位: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已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

你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签收以上文书,并于2024年5月14日向我局提交《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2023年12月已完成所有窑头、窑尾收集的废气纳入脱硫除尘系统,通过65m总烟囱集中达标排放的整改工作。2.回转窑窑头、窑尾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属于回转窑生产线的必备设施,在你行业中普遍使用;收集系统排放的废气绝大部分是空气,如汇总到总烟囱会影响检测废气含氧量;设置的15m排气筒是你公司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概念理解的偏差。监测结果超标是因为监测时回转窑生产线整体状况不佳,窑内结窑,属于非正常生产工况。3.你公司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时期,行政处罚将对你公司贷款以及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局认为:根据《关于贺州市昭平县万相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含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1121ma5nr4fe5e001v)的要求,你公司三条回转窑的尾气最终应统一通过一根65米高排气筒排放。你公司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不予处罚情形。综合考虑你公司经营状况,经集体讨论,决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对你公司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给予下浮30%,即处以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339500)的罚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339500)的罚款。(裁量过程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21043805292195007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3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财务科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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