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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游会国际

贺(钟)环罚字〔2024〕2号

2024-05-30 16:15     来源: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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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宏源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涂炜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ma5p0bku18

地址:钟山县清塘镇   

2024年1月5日下午,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宏源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钟山县清塘镇建设的年产12万吨砂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机制砂项目(以下简称“机制砂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机制砂项目正在生产,现场堆放有大量的产品,项目只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项目环评要求,你公司机制砂项目生产废水应当经过沉淀池沉淀 浓密罐浓缩 压滤分离处理,检查时你公司仅建设了沉淀池,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浓密罐浓缩和压滤分离设备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董祥连、黄旋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建设湿法机制砂生产线1条处于生产状态,现场生产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只建设有2个生产废水沉淀池进行处理,环评报告表要求的浓密罐和压滤分离机未建设。

(二)2024年1月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勘察示意图1张;证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钟山县清塘镇贺州宏源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12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证明按照机制砂项目环评要求,你公司机制砂项目生产废水应当经过沉淀池沉淀 浓密罐浓缩 压滤分离处理。

(四)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董祥连、黄旋对贺州宏源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涂炜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制加工项目于2020年6月29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是贺钟环审〔2020〕20号,于2022年11月开始建成、2023年3月开始投入生产,湿法机制砂生产线1条,生产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只是建设有2个生产废水沉淀池进行处理,环评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浓密罐和压滤分离机未建设。

(五)2024年1月12日提取的贺州宏源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涂炜华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你公司具备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机制砂项目未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建设浓密罐浓缩和压滤分离设备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贺(钟)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文书,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涂炜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239960元(贰拾叁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罚款;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涂炜华处以人民币56493元(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城东支行

收款人名称:贺州市财政局

账号:45001647402050500661

凭缴款书3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3日内到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综合一股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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