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我市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防止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险废物信息填报工作
(一)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填报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广西生态云系统”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经营单位需同时填报产废年报和经营年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代为申报。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将涉危险废物单位分为: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于每月15日前、2023年2月28日前分别完成上一个月和2022年度的申报;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2023年2月28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2022年度的申报;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2022年度的申报。
4.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广西生态云系统”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企业按时填报并准确识别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必要时现场检查核实申报登记内容,完成系统审查后由企业自行打印盖章存档。
(三)危险废物转移
1.自治区内转移
自治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通过“广西生态云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2.跨省转移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该危险废物。
3.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
经营单位的收集行为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收集危险废物时(包括: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要求在系统中执行电子转移联单流程。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危险废物移出人可先通过广西生态云系统导出转移联单模板,使用纸质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广西生态云系统中申请补录电子联单。
二、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
(一)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不允许委托没有相关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或个人。禁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广西生态云系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按要求填写转移单位、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和一般工业固废转移信息等,上传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相关资质材料,导出“跨省转移利用备案信息表”,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信息表及其他备案材料的盖章扫描件上传。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
2.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贮存、处置审批。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外贮存、处置的,应当在“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和“广西生态云系统”中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商情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
三、其他要求
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在“广西生态云系统”中如实填报固废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填相关信息,将作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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