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保护地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精神,结合生态环境厅等自治区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四个新”总要求,深入排查和严格整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把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通过依法查处、有序退出、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逐步清理我区自然保护地违法建设项目,确保我区自然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保护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检查梳理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人类活动,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经营项目。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严禁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坚决制止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
三、主要原则
(一)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核查对象为中央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2017-2020年“绿盾”强化监督问题整改尚未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林业等部门约谈及公开督办的问题;重点核查内容为自然保护地内采矿采砂(石)、工矿企业、核心保护区域旅游设施和能源发电设施等问题。
(二)立行立改与长效监管相结合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整改,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方案、时间表,按计划整改。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自查相结合
市相关部门抽查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行动。县(区)抓落实,部门协作、合力整治。
四、工作任务
(一)依法确定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并编制总体规划。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尚未确界的自然公园类范围确定工作,按程序上报审批,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自然保护地范围确定工作。要及时组织已完成范围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开展勘界立标工作,并向社会公告。要建立统一矢量数据图库,实现自然保护地一张图、一套数,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组织尚未编制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已到期的自然保护地按规定编制及报审总体规划,并将依法批复的总体规划作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不断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前期自然保护地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详见附件),结合生态环境厅下发的问题(线索)清单(通过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下发),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保护地再次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自然保护地内非法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光)电开发、挖沙采石,以及核心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县区要压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开展整改工作,11月15日前上报工作报告和问题台账。市直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11月份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实地指导,督促各县区严肃查处整改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自然保护区检查,2021年底前完成;自然公园检查,2022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严格把关自然保护地用地、环境影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强化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督管理,对依法审批的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和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建立台账,对项目建设资料和整改资料集中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监督力度。
市人民政府要统筹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建立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要健全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卫星遥感监测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自然保护地范围的违法破坏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置或移送。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和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作,其他各部门依职责查处违法破坏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和林业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21年底并长期坚持。
(五)建立自然保护地违法问题整治销号制度。
对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修复取得实效。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销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林业局负责管辖的自然保护地内存在问题的销号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改工作已专项明确验收销号要求的,则按其要求验收销号。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尚未完成的,加强调度、督导,督促尽快按要求整改到位并申请销号验收;对于整改验收完毕的,建账立卡,统一留档,并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对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时解决的,提出整改退出方案;对于零报告单位,加强督导,要求进一步排查、甄别、认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要依照自然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地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人类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一般控制区内坚决清理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经营活动、工程项目生产设施。
(三)强化责任追究。将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实行终身追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典型案例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问题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各相关部门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慢作为的行为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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