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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横县(现横州市)县城某卫生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泄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九游会国际

2024-01-19 15:22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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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1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和原南宁市横县生态环境局(现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对横县(现横州市,下同)县城某卫生垃圾填埋场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该填埋场存在部分渗滤液混合雨水后通过撇洪沟雨水渠直排外环境问题。经检测,雨水沟闸阀处外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2×103mg/l,氨氮浓度为82.6mg/l,分别超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10.2倍、2.3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

2021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与横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本次渗滤液泄漏造成下游河流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7991.9元。

(三)磋商与赔偿协议

2021年12月2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南宁市人民法院及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全程参与。经磋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横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57991.9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此后,赔偿义务人悉数支付相关费用,全面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经验与启示

(一)积极探索小型案件办理模式。该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较小,是我区办理的第一起污染环境类小型案件。在此之前,同类案件的鉴定评估费用动辄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且鉴定评估周期较长。该案的成功实践有效地化解了上述问题,并对我区在办理类似案件时,降低鉴定评估费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二)灵活应用鉴定评估方法。涉案填埋场部分渗滤液混合雨水后通过撇洪沟雨水渠直排外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但超标废水排放量难以直接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开拓思路,通过计算事发地点及事发时段的降雨量,结合垃圾填埋场集雨面积,综合测算出超标外排废水量。整个测算过程科学合理,测算结果客观全面,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

三、专家点评

在法律效果方面,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调查方向精准,取证规范、充分,鉴定程序严谨、方法科学、结论客观,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效果良好。

在社会效果方面,该案涉及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水体,对河流下游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大,影响面广,赔偿权利人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不仅依法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还促使填埋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生态环境破坏隐患,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权益。

在政治方面,该案赔偿权利人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思维广、方法好、措施实,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保护好广西的绿水青山,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彭毅君 自治区检察院 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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