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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九游会国际

2024-01-19 15:25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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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1年12月23日,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广西灵山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12月17日起,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第三车间生产过程中喷流到制浆循环池附近地面上的生产废水,排放至该车间厂区外东北侧斜坡处后汇入大风江。2021年12月23日,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委托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涉案企业私设暗管外排口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涉案企业外排口生产废水色度为60倍、cod浓度为470mg/l、氨氮浓度为9.21mg/l,分别超出《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的0.2倍、4.22倍、0.15倍。

(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

经调查,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较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赔偿规定(试行)》(桂环发〔2021〕36号)办理要求。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广西灵山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3名专家对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经评估,本案造成的下游大风江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0760元。

(三)磋商与赔偿协议

2022年11月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广西灵山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磋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赔偿协议书,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5260元(含专家评估费)。赔偿义务人已于2023年2月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经验与启示

(一)一案双查,提高行政效能。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并搜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的“治理成本”、“污染物排放量”等证据材料,实现“一案双查”,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

(二)加强宣传,提升企业履赔积极性。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与企业进行磋商时,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促使企业主动守法担责。该企业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例典型的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家开展鉴定评估工作。专家经过现场调查、参阅资料、估算治理成本等,出具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为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科学意见。

该案件污染事实明确,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证据充分,专家采用表格方式出具评估意见,简洁明快,一目了然,可以作为处理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示范。该案件同时做到一案双查,落实“执法、赔偿”联动机制。通过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协同办理,减少了工作上的重复,降低了行政诉讼成本,加快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吴烈善 广西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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