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根据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调查发现贵港市某铝业制品有限公司谭某、苏某、李某3人于2018年4月从广东省非法购进废旧电容(属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t)124.12吨,并非法转移到该公司仓库堆放贮存。
(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
案发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ⅳ级响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上述废旧电容,支付清除污染费用48.99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磋商与赔偿协议
贵港市人民政府指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为案件办理部门,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先后与赔偿义务人谭某、苏某、李某3人开展了两轮磋商,磋商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5月13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赔偿覃塘区人民政府支付的48.99万元废旧电容清除污染费。
二、经验与启示
(一)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该案件是广西首例行政机关通过诉讼渠道向赔偿义务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积极的实践。
(二)法院公开审理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起到长期警示。法院公开审理了谭某、苏某、李某3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起到长期警示作用,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三、专家点评
作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于广西乃至全国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在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积极履职,立即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废旧电容处理处置工作,实现了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防止了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与损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沟通对接,高效推进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此外,该案合理地运用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以“磋商前置、诉讼保障”完成了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该案对于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利益提供了有益借鉴。(张强 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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