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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排放粪污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九游会国际

2024-01-19 15:30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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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根据群众举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对北流市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的粪污贮存池于2023年3月23日因崩塌造成部分粪污废水进入粪污贮存池旁的农灌渠和大罗垌河。经检测,崩塌处的残留液化学需氧量2.56×103mg/l、氨氮518mg/l、总磷60.4mg/l,分别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v类标准浓度限值63倍、258倍、150倍。

(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

2023年4月1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与北流市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共同委托专家,对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本案件造成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44019.93元,其中,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3119.93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40900元。

(三)磋商与赔偿协议

2023年6月1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北流市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磋商,并邀请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指导。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书,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59519.93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已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大罗垌河相关水质指标已恢复至环境基线水平。

二、经验与启示

(一)运用简易评估模式,提高索赔时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适用小型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办理周期不到3个月。在此之前,同类案件的办理周期通常需要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今后高效办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检察院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加强协同配合,理顺工作机制,形成一套高效、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流程,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供了较好的经验做法。

三、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禽畜养殖废水非法外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采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能准确量化污染造成的地表水环境功能损失,评估结果科学合理,该方法值得在类似案例中推广应用。

本案采用简易评估方式,委托专家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出具专家意见,从启动案件办理至签订赔偿协议仅历时约3个月,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省了行政成本,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快速有效赔偿。该案的办理模式对我区类似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借鉴意义,值得进一步推广。(叶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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