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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九游会国际

2021-03-01 17:00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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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函〔2021〕275号)要求,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要求及实际需要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并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1.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抽查计划

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2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贺州市或者在贺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3

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4

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5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使用、销售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使用、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6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输变电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输变电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7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监督检查

涉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8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在广西区内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9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10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除核设施和铀〔牡〕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外)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12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附件2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联合事项名称

牵头

部门

联合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1

医疗机构辐射安全领域联合检查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由贺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诊疗设备应用核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

医疗废物处置领域联合检查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

3

城镇污水处理领域联合检查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类)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检查

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

4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等领域联合检查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公示信息、登记信息检查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5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贺州市新闻出版局

贺州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印刷企业

现场检查

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至第三十五条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印刷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6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联合检查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

7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联合检查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附件3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1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定向抽查

对住所在贺州市或者在贺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

住所在贺州市或者在贺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生态环境部门

抽查比例约3%-5%

2021年12月31日前


附件4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联合抽查计划

牵头部门: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联合部门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1

2021年医疗机构辐射安全领域联合抽查计划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定向抽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生态环境部门

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2021年12月31日前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诊疗设备应用核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

2

2021年医疗废物处置领域联合抽查计划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定向抽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

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2021年12月31日前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

3

2021年城镇污水处理领域联合抽查计划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定向抽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类)

生态环境部门

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2021年12月31日前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检查

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

4

2021年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等领域联合抽查计划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定向抽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

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2021年12月31日前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公示信息、登记信息检查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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