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发生,请各派出机构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工作
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年产生危险废物达10吨的社会源产废单位及具备条件的一类、二类汽修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准确、完整、规范地填报2021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计划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号)(如生态环境部印发新技术规范,从其规定)的要求填写,须清晰描述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和贮存等相关信息;企业多年实际产生一次的危险废物种类要进行零申报;分析近年危险废物产生趋势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情况,有重大变化的应同时提交说明;2022年内投产运行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在试运行生产前或试运行生产15天内在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2022年度管理计划,在试运行生产前做好各类管理台账表格并如实、准确记录。
各相关企业原则上应于2022年2月25日前在广西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完成填报提交,盖章件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生态环境部门形式审核明显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后5日内修改提交。
各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企业环评等对企业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存在明显错漏的提出修改建议并告知企业退回修改完善;对企业故意瞒报、漏报,要依法查处。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台账格式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可结合实际增加内容),准确记录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量。各类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个月的月报,重点企业要建立电子台账,并将2021年电子台账及盖章件(扫描件)至所发在辖区的生态环境局及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各工业企业产废单位应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电子台账管理功能应用试点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在次月5日前登录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月报填报(操作流程见附件2)。经营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个月的经营情况月报,按照自治区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经营电子台账(试点要求),连续两个月未按时上报的,系统将自动停止接收危险废物申报录入。
各派出机构对企业管理计划有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核,存在错漏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企业退回修改完善。
三、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情况年报,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装订成册),内容须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医疗废物经营单位除外)、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含对相关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校正维护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准确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经营单位应于2022年1月底前在广西固体废物管理系统中完成经营情况年报工作。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各派出机构督促辖区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严格执行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通过系统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含督促运输单位启用实时轨迹功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防治信息。当危险废物出入库信息存在偏差时,需要填写说明。(注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暂时只能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使用电脑端发起新版转移联单,手机端将在后续一到两周内调整升级。电脑端转移联单运行操作流程附件3)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可导入系统的联单信息的excel表格,同时提交纸质联单、补录联单申请(说明补录联单缘由)盖章件(扫描件)报至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与固体科(市内转移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交,跨市转移或豁免处置资质的由产废单位提交),以便及时完成补录工作;未按时提交补录材料的,视为不正常运行转移联单。如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须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转移,跨省转移计划由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填报,与审批同步进行。转移过程执行电子联单,产废单位自行打印纸质版盖章后随车运行,并督促运输司机应按要求启用实时轨迹功能;跨省转移计划的批次即为可申请的最大联单数,各企业应提前做好预估,尽量避免多次修改。
各派出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在系统提交的转移计划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指导企业做好转移计划与管理计划衔接,特别是转移计划中的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数量应当和管理计划中有相关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企业将无法启用电子联单。
五、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组织辖区内企业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完善贮存设施防渗、防泄漏、防雨功能。防渗应当满足黏土厚度应不小于1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10-7cm/s的要求,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满足gb/t 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防渗材料的应当检测防渗功能满足要求;贮存液态或半固体应当设置泄漏液导流沟及收集装置,容积不应低于液态废物贮存规模的1/5,罐区贮存围堰容积应满足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的废物收集容积要求;贮存场所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记录保存时间半年以上;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酸雾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及净化装置;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应当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等预警系统。
(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各涉危险废物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要求做好全过程环境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证经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做好入厂特性分析,严格按要求落实分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及时开展监测(有危险废物贮存的,贮存设施排放口必须按要求开展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特别是要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跟踪分析所接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特殊因子,做好趋势分析,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四)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跟踪督促接收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收集反馈回执;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要求,并及时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废单位。
(五)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涉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点查处:1.逾期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未按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台账弄虚作假;3.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依法落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4.未按规定运行转移联单;5.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为确保辖区内企业能顺利完成系统申报及运行电子联单,各派出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广西固废监督审批管理系统的各项审核或备案(全年需要人员负责);因派出机构未及时在系统开展审核或备案导致企业出现未运行转移联单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各派出机构于2022年1月13日前报送系统负责人名单,中途人员变化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重新报送负责人名单。联系人:黄俊怡,联系电话:5696058,电子邮箱:hzszrgf@163.com。
附件:1.贺州市涉危险废物重点企业名单
2.电子台账填报操作说明
3.新版电子联单操作说明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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