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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九游会国际

发布日期: 2019-02-18 11:25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第四条 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我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主办科室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我局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已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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