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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暂行规定 -九游会国际

发布日期: 2019-02-18 11:29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本局不予公开的各种依申请政府信息项将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并将报备表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局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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